湖南省縣際及縣到鄉鎮公路改造工程監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際及縣到鄉鎮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建設資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據《湖南省實施<縣際及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細則》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我省縣際及縣到鄉鎮公路改造工程計劃的建設項目,都應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條  365JT施工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根據合同文件及監理服務合同要求,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和合同事宜進行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均應接受365JT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建設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明確崗位職責,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努力做好施工監理工作。 
第二章  監理組織 
第六條  承擔縣際及縣到鄉鎮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監理業務,必須是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丙級以上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
第七條  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的方法確定監理單位;對符合條件,不須通過招標選擇監理單位的,仍要實行項目監理制,進行異地監理。
第八條  以市(州)為單位設置監理處,監理處配備駐地高監及相關專業監理工程師;農村公路改造任務較大的縣(市)設置監理組,原則上每10公里配備1人。 
第九條  駐地高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組長必須持有部批或省批專業監理工程師證及以上資格;監理員必須持有《公路工程監理業務培訓證書》或省交通廳質監站頒發的《縣際及縣到鄉鎮公路改造工程專項監理資質證》。 
第十條  監理處必須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電腦,以滿足巡視檢查、工作聯絡和辦公的需要。各項目建設單位要積極支持駐地監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監理處要建立工地試驗室,根據項目要求配備試驗設備,并報項目所屬市(州)交通質監分站核查審定,依據合同規定對工程進行抽檢。現場監理應對施工原材料、拌和材料嚴格把關,鋼材、水泥、瀝青等原材料和混凝土試件的試驗檢測工作應委托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進行。 
第三章  監理職責 
第十二條  監理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365JT技術規范、365JT設計文件、監理合同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不得營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得損害項目業主和施工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監理在工程質量控制方面的職責: 
1、現場檢查和驗收施工單位的施工放樣。 
2、在開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檢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下達指令禁止施工單位使用。 
3、簽發各項工程的開工通知單,必要時通知施工單位暫停整個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對施工單位的檢測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有權利用施工單位或自備的測試設備,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檢測。 
5、現場監理應對重要工序、重點部位進行質量檢查和現場監督,對質量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予以簽認,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要求施工單位返工。 
第十四條  監理在計量與支付方面的職責: 
1、按施工合同的規定,經常檢查和核算施工單位報送的報表和質量數據,現場計量核實已完工程的數量和價值。 
2、所有計量支付文件(包括變更)未經駐地監理工程師、監理組、監理處逐級簽認,不予撥付工程經費。對不符合技術規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項目和施工活動,有權拒絕簽認,直至上述項目和活動達到要求。 
第十五條  監理在合同管理、進度控制方面的職責: 
1、施工單位按施工合同文件的變更范圍,對部分工程的形式、數量及施工程序提出變更要求,監理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做出變更決定,并下達變更令。對施工合同中規定的重要變更,由設計、施工單位提出,監理人員審查后報業主審批。 
2、檢查施工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構成、數量與合同承諾的要求是否相符,對不稱職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監理應下達指令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更換。 
3、對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是否按合同要求,是否滿足施工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質量和進度的,監理人員應及時下達更換或停止支付費用的指令和通知。 
4、檢查和監督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計劃實施情況。當工程未能按計劃進行時,要求施工單位及時調整或修改計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以使實際施工進度符合施工計劃的要求。 
5、監理人員應認真填寫監理指令、表格和監理日志,認真收集整理竣工資料,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理好竣工資料,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營私舞弊,損害業主、施工單位利益或因監理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扣資質證書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繳監理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十七條  監理工程師喪失職業道德,貪污、索受賄賂,玩忽職守或因監理工作失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嚴重經濟損失并構成犯罪的,除取消監理資格并收繳證書外,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OO三年印發之日起執行。